买卖报废车赚1000,报废车   上路出事故赔5万,侥幸心里中成大祸,北京汽车报废厂带您了解。010- 56103738

报废车因车辆状况难以保证,严禁买卖,更禁止上路,否则将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李某将报废货车卖给德化人张某,不料对方驾驶货车出事。这下,谁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报废车上路出了事故,转让报废车的原车主也要担责。

事发 购买报废车 上路出事故
 
2015年5月11日,张某驾驶货车在德化县雷峰镇焦溪村路段,与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认定,驾驶员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因为赔偿的问题一直谈不拢,林某将张某和李某起诉到德化法院,向他们索赔各种损失13万余元。
 
李某是什么人,怎么也成了被告?原来,他是该报废车的原车主。
 
原车主 签订免责协议 以为不用赔钱
 
当李某接到法院通知时,他理直气壮地拍着胸脯说道,已经和张某签协议了,对方肇事与自己无关,他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原来,2014年6月份,德化人张某和朋友到晋江的李某家中做客,发现李某停在院中的一辆货车,便询问是否愿意转卖。李某说该车已经报废一年多了,且停在院中很是占位置,愿意转卖。张某便提出,愿意出1000元购买该车。李某为了贪图利益便满口答应,并要求张某和他签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某将报废车转卖给张某,从转卖之日起,该车发生的事故均与李某无关。张某立即同意李某的要求,并一再保证自己只是在自家农村的山上拉一些杂货,交警不会去山里查的,即便发生了事故,他也会自己承担责任。
 
张某万万没想到,这辆报废车还是发生车祸了。
 
一审 原车主赔5万元 肇事者赔7万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法官见李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便细心地给李某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告诉李某,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因此私下买卖的报废车、拼装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出让人明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标准而转让,受让人明知车辆不符合上路标准而买受且驾之上路,主观上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大过错。“即便你们双方签订了所谓的免责协议,但实际上,你们明知故犯,责任是跑不掉的。”法官表示。
 
一番说法,李某意识到自己确实做错了,便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主动提出赔偿林某的经济损失,并和林某协商调解方案。最终,林某与李某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林某经济损失5万元,林某自愿放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同意不就本事故再向李某主张任何赔偿权利。过后,李某一次性支付给林某5万元。而张某不同意调解,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他赔偿林某7万余元。
 
经历了此案,李某说,自己不应该贪图利益,随意转卖报废车辆,不仅仅是因小失大,更是作茧自缚。对于受伤的林某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那是再多的赔偿款都无法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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