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市民王先生的轿车在行驶途中与铁皮相撞,导致车辆自燃报废。谁来赔付他的损失?他放置在车内的苹果手机等贵重物品,又由谁来赔偿?记者采访承办此案的法官,了解与车辆燃烧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 |高速路上一块小铁皮,导致车辆自燃报废
 
  2017年5月28日11时30分,王先生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从郑州往焦作方向的高速路上,突遇一块铁皮,王先生避之不及,一头撞上去。随后,车辆发生燃烧,王先生及时逃脱,但车内物品并未抢救出来。
 
  事故发生后,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正是由铁皮引起的,铁皮卡在车下油箱处,造成油箱破裂,同时铁皮与地皮摩擦起火,从而引起自燃报废
 
  由于车辆燃烧造成路面损坏4㎡,王先生向焦作市公路管理局赔(补)偿800元。此外,车损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等,也让王先生花了不少钱。
 
  损失虽然不小,但王先生的车购买有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险,自然报废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王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表示,这次事故并不符合家庭自用车保险条款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赔。
 
  多次协商无果,王先生将该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费、车损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赔偿费、交通费、车载物品损失费等费用83748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于近日做出判决,部分支持王先生的诉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5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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