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生一家没想到的是,一辆花2.6万多元通过正规司法竞拍途径买到的小汽车竟然已达到报废标准,折腾了数月,却因是报废车而无法完成过户(详见南都7月28日报道)。此后,周女士及丈夫田先生多次向深圳市交委及深圳中院反映情况,目前暂未有处理结果。

深圳中院8月14日回应,已就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与深圳市交警局沟通,并函请上级法院协调广东省公安厅处理,有处理结果会及时反馈。
深圳市民2.6万买下的司法竞拍车竟已成为报废车
并非孤例
协调解锁但一直无果
7月26日,深圳市交委回应,对于司法拍卖车辆的过户问题,我单位多次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交警局等有关单位沟通协调,并已专文函请市交警局协助解决该报废车过户问题,有关工作正在开展中。
到了8月14日,深圳中院针对此事作了回应。深圳中院表示,本院执行局处理的车辆均为有效查封车辆,目前不能过户的原因是深圳市车辆管理系统自动将有关车辆锁定为待注销状态,深圳市车辆管理单位无权限解锁。 
深圳中院还称,已就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与深圳市交警局沟通,并函请上级法院协调广东省公安厅处理,有处理结果后会及时反馈。
南都记者了解到,司法竞拍买到报废车并非孤例。深圳的刘先生今年3月28日,也在深圳中院的司法竞拍页面成功拍得一辆粤BE6H88奇瑞牌小汽车。
刘先生说:“4月我去车管所拿档案就说已经报废了,拿了也过不了户。”刘先生竞拍买到的这辆奇瑞牌小汽车,机动车状态一栏显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查封,达到报废标准”。向法院反馈情况后,刘先生说,法院回复联系车管所帮忙解锁过户,“一直在协调没有协调下来”。
须如实告知拍卖物瑕疵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周宁律师称,委托人与拍卖人承担的瑕疵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其必须如实向竞买人(买受人)如实告知拍卖物的瑕疵,且并不因竞买人知道该瑕疵而免除拍卖人的告知义务。
周宁律师表示,拍卖人(或委托人)的瑕疵告知义务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做出,仅在格式化的拍卖确认书、拍卖须知记载竞买人已知晓瑕疵,而不说明瑕疵的具体内容的,该记载对竞买人不应当产生法律效力。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记载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没有办法保证拍卖标的真伪、品质好坏的情况下,经声明才可以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是经审慎审查能够知道且应当审查拍卖标的瑕疵时不能适用该条款,否则该条款将被滥用。
 
具体到本事件中,周宁律师认为,委托人深圳市交委在准备对涉案车辆交由拍卖前应当提供关于拍卖车辆能够合法上路行驶的证明材料,拍卖人应当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被拍卖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是报废车辆、不能办理过户及上路行驶,则可推断属于拍卖标的物瑕疵,而如果委托人、拍卖人均未向竞买人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向委托人或者拍卖人追偿其损失。而委托人、拍卖人不能适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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